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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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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河东网安大队
时间:
2024-7-10 16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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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
本帖最后由 河东网安大队 于 2024-7-10 16:25 编辑
案例:网民侯某某为了吸流量、博眼球,在网络上恶意大量转发涉及刑事案件的虚假信息。公安机关经调查,现已对侯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法律链接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(四)项规定:(一)寻衅滋事罪,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三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网警提醒: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,做到“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”,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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