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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【以案释法】为博眼球造谣?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河东网安大队    时间: 2024-7-11 10:20
标题: 【以案释法】为博眼球造谣?
本帖最后由 河东网安大队 于 2024-7-11 10:33 编辑

当前网络发言自由,有部分网民在网络随意发布、转发不实信息,传播谣言,误导公众,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。
案例:近日,有网民在微信群发文传播一男子遇害疑似遭遇情杀,该事件引发网民关注评论,扰乱公共秩序。
法律链接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,;但存在捏造、歪曲事实、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、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况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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