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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编造谣言被处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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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1:徐某某编造网络谣言案
近日,有网民在社交平台发布一则短视频称,农民因产品滞销,喝农药自杀。经查,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在浏览短视频时看到有夫妻种植的西瓜滞销,为博人眼球,吸取流量,便对相关视频进行截取,通过二次编辑炮制当事人自杀的谣言发布于互联网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依法给予徐某某行政处罚。
案例2:惠某某编造网络谣言案
近日,有网民为博取眼球、吸引流量,发布有关浐灞国际港管委会招聘的视频,并附带编造的相关聘用条件。经核实,浐灞国际港管委会并未发布招聘公告,该信息属谣言。鉴于该信息传播范围较小,未造成严重后果,且违法行为人惠某某承认错误态度良好,目前,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依法责令惠某某删除相关谣言,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


网络谣言处罚相关法律法规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。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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