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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警方查处网络谣言案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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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近日,某高校学生陈某在社交平台发布一条关于“高考代考”的谣言信息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市南分局对陈某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。


2、2024年5月27日,网民“戴您淘房777”发布一篇标题为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迁入锦江”的相关帖文。内容描述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搬迁进入锦江区。目前帖文已删除。经核实,该帖文系谣言。
石羊派出所在网安大队的牵头下,立即对发布者戴某开展问询调查。经查,戴某为涨粉引流,主观恶意杜撰了该虚假消息帖文。
2024年5月29日,戴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成都高新公安依法处以行政处罚。


网络谣言处罚相关法律法规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。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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