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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编造”不正当关系“蹭流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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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河东网安大队 于 2024-7-10 15:15 编辑

案例:近期一网民夏某为泄私愤、蹭流量、博眼球,编造发布“吃瓜不正当关系”相关视频,诽谤苏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,有意抹黑他人形象。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、传播,对他人精神造成极大伤害,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

法律链接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,;但存在捏造、歪曲事实、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、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况除外。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,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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