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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辱骂谩骂他人为泄私愤,该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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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河东网安大队 于 2024-7-10 16:04 编辑

案例:网民张某某因琐事对本村某村民不满,为了泄愤,在互联网微信群发布信息侮辱谩骂他人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给予张某某行政处罚。
法律链接:
根据《;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,;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、;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,;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,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;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;第(;四);项规定,;寻衅滋事罪,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;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二);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网警提示: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,做到“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”,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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